患者检查时录像被制止并终止检查,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结果如何?丨医眼看法
如果患方不删除,医务人员可以停止提供诊疗服务。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当你被患者或家属录像或录音了,你会如何应对?
选择制止沉默,还是终止诊疗服务?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这位硬核医生是如何处理的。
案件回顾
某患者到某医院行甲状腺超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患者使用手机拍摄自己的B超检查过程。检查到一半时,医务人员发现患者在录像,于是告知患者不允许录像,这是侵犯医务人员的隐私。患者称自己只是录制屏幕和背影,发给自己熟悉的医生看,于是医务人员停止了检查,并要求患者下台。
患者投诉到门诊办公室,后被告知可以继续检查。待患者返回到超声室后,医方称会有检查报告单,但操作过程不能录像。患者认为其有权复制自己的影像资料,享有知情权,医方仍不同意履行合同义务。
患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其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权利,还享有复制权,医方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方重新履行甲状腺B超的诊疗义务。
医方指出,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未经医生同意私自录像,未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干扰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对医方的正常医疗活动造成影响,医方终止对患者提供B超检查诊疗服务具有正当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到医方处就诊并支付检查费,医方提供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关键审查医方在履行诊疗服务过程中,患者未经医方同意使用手机拍摄B超检查全过程,是否属于患者所称的行使知情权的范畴。
1.患者要求对其B超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从合同义务上看,患者主要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医方主要义务是对患者做B超检查并出具报告单,并由挂号医生对该报告单的内容作出病情判断并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及诊疗方法,患者要求对其B超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制,并非该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医方有权拒绝并中止检查,并不损害患者对病情的知情权。
2.B超检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录像拍摄。
从场所私密性看,患者要求录像拍摄的地点为医院的B超检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仅可能涉及到患者隐私,而且还涉及医务人员的肖像隐私。双方未就“医方愿意配合患者全程录像B超检查全过程”达成一致的合意,医方的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患者提出的该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以外的其他要求。
3.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从权利边界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法、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同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可见,法律在保障公民(含患者)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并享有知情同意权利的同时,对公民(含患者)的权利边界也作出了相应约束,患者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以及尊重医务人员。患者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医方继续履行甲状腺B超的诊疗义务,但前提条件是患者在接受检查的同时要求录像摄制B超检查全过程,医方对此已明确拒绝,患者该项设有前提条件的诉求,超出患者所享有知情权的合理限度,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享有隐私权?
在我们临床中,患者或家属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经常会在未经医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录音或录像,比如医生诊察患者的过程、病情沟通、辅助检查操作、诊疗操作、护士护理操作或健康宣教等情景下,很多医务人员都对此感觉很不舒服。
众所周知,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那么医务人员的隐私是不是也应该受到保护呢?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享有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个人信息,也包括医务人员,他们同样有权利保护个人隐私、人格尊严、信息安全。医务人员拒绝被患方拍照、录音或录像,是有法律依据的。
毕竟医务人员并不是公众人物,患者也不是公益的新闻媒体。个人的肖像、影像、动作、声音等都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未经许可拍摄个人,构成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特别是医院诊室这样的隐私空间,医务人员有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采集的权利。因此,患者在未经医务人员本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对其录音录像,否则可视为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所以,患者需要遵守医院规定,不允许破坏诊疗秩序,医院可以拒绝患者在进入某些区域时录音或录像,如检查室、诊室、处置室、治疗室等。实际上,如果能够把这些规定在显眼位置公示出来,会更有利于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劝阻。
随着偷拍设备越来越先进,可能大部分时候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那么就需要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谨言慎行,很多医生都有一些保护性行为,比如沟通诊断不明确、治疗不承诺疗效、病因病情含糊其辞、患者提出问题不回答等。
经历得多了,部分医生被迫选择“躺平”,开始变得麻木、没情感,有些患者可能会觉得他们责任心差,没有同理心,其实那些医生或许只是心累了。
医生是否有权拒绝给患者实施诊疗?
医务人员普遍认为,拍摄录音既干扰了他们的诊疗行为,又是不尊重、不相信他们的表现。更让他们担心的是,患者可能会拿着录像、录音进行断章取义式地传播,或者张冠李戴,后期进行剪辑、合成、移花接木以最终达到个人目的,对医护来说存在极大的隐患。
有调查显示,近九成的医护人员遭遇过被患者偷拍或录音的行为,而超过七成会拒绝录音录像,告知患者不允许有这种行为,仅有7.7%会同意患者录音录像。虽然很多医护会拒绝这种行为,但对于患者以各种理由非要录音录像却常常表现得很无奈,以至于有少部分医护会选择默认,仅有4.3%的医护会寻求医院进行解决沟通,甚至会直接拒诊。
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就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需要如实提供病史,配合医生检查,而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合理的诊疗服务。如果患者没有征得医务人员的同意就私自录音录像,这种行为会被视作违规。有律师指出,如果患方不删除,医务人员可以停止提供诊疗服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医务人员不能在涉及急危重症救治时拒诊,救治生命是第一要务。比如患者突发心脏骤停,家属在旁录音录像,医务人员可以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进行相应劝阻,但不能因为家属不听劝阻而拒绝继续抢救。
也就是说,医生可以拒绝诊疗服务,但是不能因为拒绝而直接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后果。对于甲状腺常规超声检查可以拒诊,但对于急腹症患者就不能拒诊,可以不沟通直接出报告,但却不能耽误检查,以免延误诊治。
虽然医生有权利拒绝录音录像,也有权利拒诊,但是更多医务人员选择了隐忍,只因并不是所有的医院都是他们的靠山。在很多时间,患者一吵一闹一投诉,医院就会秒怂,最终医务人员不仅还得继续诊疗,还有可能面临挨批评加扣绩效的风险。
实际上,作为所谓的服务行业,医务人员不可避免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所接触,根本无法避免被拍照或被录音录像。所以我们只要学会识别风险,尽量规避风险,学会应对各种人与事,才能保护好我们的个人安全。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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